鹿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业务办理 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1-04-09 16:55:30 发布人:鹿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我要打印】 【关闭】

 

政府采购业务办理

服务指南

采购人

一、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书面采购代理合同

二、  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后,到县财政局采购科办理《政府采购备案表》

三、  提供进场资料

项目进场需上传以下资料:

(一)《鹿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入场交易申请表》

(二)《鹿邑县政府采购备案表》

(三)政府采购请示及批复

(四)招标人、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均上传原件

四、  审核招标公告(文件)

科学合理确定招标需求,登录交易平台对招标公告(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五、  抽取评审专家

开标前一天下午,到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六、出席开评标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按时到达指定的开评标室参加开评标会议。

七、发布结果公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依据评审报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审核确认。

八、评价代理机构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含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进行满意度评价。

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公告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依法将采购合同在相关媒体公告。

受理窗口:政府采购科

联系电话: 0394-7100039

 

 

 

 

 

 

 

 

 

采购代理机构

一、进场立项

登录交易平台完成网上立项,向政府采购科上传以下进场资料:

(一)《鹿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入场交易申请表》(原件);

()开评标时间预约表(原件)加盖采购人公章 ;

二、场地预约

预约开评标场地。

三、发布招标公告(文件)

登录交易平台编制招标公告(文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提交发布。

四、抽取评审专家

开标前一天下午,组织采购人到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五、组织开评标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约定、工作流程依法组织开评标。

六、发布结果公示

采购人发布评标结果公示。

七、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下载开评标资料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登录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投标及评标资料并安善保存。

受理窗口:政府采购科

联系电话:0394-7100039

 

 

 

 

 

 

 

 

 

 

 

 

 

 

投标人

一、注册会员和办理CA数字证书

1、注册会员:

详细内容见中心网站http://www.lyggzyjy.org.cn办事指南《鹿邑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诚信库入库登记指南》。

2、办理CA数字证书:各方交易主体可直接登录信安CA官网http://xaca.hnxaca.com:8081/online/ggzyApply/index.shtml在线办理新办、延期、解锁业务,详见办事指南《鹿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办理指南》

二、查看公告

使用CA登录鹿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招标公告,点击“参与投标”进行网上投标。

三、下载招标文件

登录交易平台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在公告约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点击“网上投标”,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四、投标保证金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自201981日起,凡是进入鹿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的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五、上传投标文件

登录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上传投标文件。

六、参加开评标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及地点携带CA证书参加开标会议。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七、中标及签订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向财政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渠道

一、质疑、投诉流程

提出质疑一-答复质疑一提起投诉一处理投诉

二、工作流程说明

(1)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答复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提起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4)处理投诉: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三、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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